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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游资源的保护对策

作者:地理人来源:未知 时间:2023-02-21 阅读: 字体: 在线投稿
  旅游资源的衰败和破坏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人为破坏,但也不乏自 然衰败,故旅游资源的保护对策也应多元化。
一、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制化对策
不少旅游资源的破坏主要是法制不健全系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为了能有 效地保护旅游资源,世界各地均运用立法和立公约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其保护 的法制化对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1972 年在巴黎公布了《关于保护世界文 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是唯一利用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它的“技术仲 裁人”的国际公约,现已有 109 个缔约国。公约承认所有国家对保护独特的 自然和文化区域应承担义务,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保护点,并建立了“世界 遗产基金”,以保证保护措施能落到实处。我国现已有 19 处世界遗产保护点, 由于公约和资金的保障得以较为有效的保护。在一些旅游业较为发达的国家 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详尽地规定了保护各种旅游资源的具 体条款。瑞士森林法规定:每年种树数量要多于砍伐的数量,不论是谁,即 使是自己私有的树也不能随便砍伐。埃及的旅游法规定:除非旅游部长许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发、占有或处置任何旅游区或其中一部分。 我国自解放以来,也先后颁布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 法》、《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法》(1982)划定了具 体保护对象及单位,并在第十一条中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 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三条规定:“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九至三十一 条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的条例。《环境保护法》(1989)第二条规定了 具体保护对象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将旅游资源划定在保护范围之内。并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城乡 建设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 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该法也有相应的奖惩条文。《风景名胜区 管理暂行条例》(1985)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风景名胜区都应制定“风景名 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第八条中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 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 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性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 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不得增建其它工程设 施”;并有相应的奖惩条文来保障条例的实施。上述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的 法制对策对我国旅游资源的建设性破坏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这些保护法规为 杜绝旅游资源的建设性破坏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对策
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起了极为重要 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出台后,旅游资源仍在受到人为的破坏,而且破坏 范围和情节都极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旅游业发展给予旅 游资源及环境的副作用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在宣传上存在着旅游业是“无烟 工业”的误导,致使人们认识上存在偏差,使旅游资源及环境遭受明显的破 坏,影响了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旅游资源及环 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许多人,包括不少决策者根本就不 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违反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即使知道,也因执法不严,使一 些决策者置法律于不顾,以牺牲旅游资源及环境的利益作为代价来换取眼前 的经济效益。这说明,旅游资源的保护还应从认识、宣传上,以及执法力度 上解决问题,以达到真正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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