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借鉴
早在40年代~50年代,美国一些大的工商企业就有自上而下地把农业生产中的产供销三个环节连结起来的做法。1955年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戴维斯提出了“农业企业”的概念,这是国外较早提出农业产业化概念。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现代农业的一种综合经营体制,它更大地发挥了市场力量,将资源、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在市场机制下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农、工、商的一体化经营。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中,荷兰的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荷兰大田作物的马铃薯和甜菜,园艺作物的花卉和蔬菜,畜牧业的奶类、肉类和禽蛋生产均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已经不再是“政府羽翼”下过度支持和保护的一种产业,而是成长为有竞争力的产业。荷兰的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荷兰农产品成为出口主导型产业,促进了荷兰农业一体化市场机制的完善,壮大了农业集体经济。
一、荷兰的农业产业化
1.荷兰是农业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主要表现在:
(1)生产的专业化。1995年荷兰全国从事专业生产的各类农牧场占农场总数的82.33%。生产专业化,使农产品高度商品化。1995年,荷兰农业劳动力仅占全国人口的1.9%,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还大量出口,出口率均在80%以上,商品率近100%。
(2)经营一体化。荷兰大多数农户实现了一体化经营,把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机制。
(3)服务社会化。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全部实现了社会化服务,全国形成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社体系,对农业的产供销进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4)管理的企业化。每一农户、每一个农牧场都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公司,独立法人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按企业化进行科学管理和成本核算。
2.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主要有3种:市场 农户、合作社 农户、企业 农户。
(1)市场 农户。这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市场 农户模式具体表现为“拍卖市场”与农户连接和超级市场与农户连接两种模式。
“拍卖市场” 农户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最富特色的模式,在国际上亦享有盛誉。“拍卖市场”的具体运作程序是:农户将所生产的产品按照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并经检验合格后,送入拍卖大厅,购买者(一般是大批发商)按照规则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产品,成交后市场内部系统自动结算货款和配发产品。拍卖市场的最大优点就是交易效率很高,一般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完成全部的交易。
除“拍卖市场”为中心的一体化经营外,以“超级市场”为中心的农业一体化经营在荷兰也很盛行。
(2)合作社 农户模式。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而且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于农产品加工、销售、贸易和农业信贷、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领域。
荷兰农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合作社完全基于农民之间的协定,按照自愿原则,以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自身的生产决策和生产过程享有完全的责任和独立性;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其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实行多重会员制,即一个农民可以同时是几个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的层次分为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全部农业合作社都被组织于“全国农业合作局”(NCR),NCR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合作社的利益,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协调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合作社的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发展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3)企业 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直接与农户连接,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由于拍卖市场的发达,使得这种经营模式未能成为荷兰农业一体化的主要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中,荷兰的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荷兰大田作物的马铃薯和甜菜,园艺作物的花卉和蔬菜,畜牧业的奶类、肉类和禽蛋生产均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已经不再是“政府羽翼”下过度支持和保护的一种产业,而是成长为有竞争力的产业。荷兰的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荷兰农产品成为出口主导型产业,促进了荷兰农业一体化市场机制的完善,壮大了农业集体经济。
一、荷兰的农业产业化
1.荷兰是农业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主要表现在:
(1)生产的专业化。1995年荷兰全国从事专业生产的各类农牧场占农场总数的82.33%。生产专业化,使农产品高度商品化。1995年,荷兰农业劳动力仅占全国人口的1.9%,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还大量出口,出口率均在80%以上,商品率近100%。
(2)经营一体化。荷兰大多数农户实现了一体化经营,把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机制。
(3)服务社会化。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全部实现了社会化服务,全国形成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社体系,对农业的产供销进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4)管理的企业化。每一农户、每一个农牧场都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公司,独立法人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按企业化进行科学管理和成本核算。
2.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主要有3种:市场 农户、合作社 农户、企业 农户。
(1)市场 农户。这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市场 农户模式具体表现为“拍卖市场”与农户连接和超级市场与农户连接两种模式。
“拍卖市场” 农户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最富特色的模式,在国际上亦享有盛誉。“拍卖市场”的具体运作程序是:农户将所生产的产品按照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并经检验合格后,送入拍卖大厅,购买者(一般是大批发商)按照规则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产品,成交后市场内部系统自动结算货款和配发产品。拍卖市场的最大优点就是交易效率很高,一般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完成全部的交易。
除“拍卖市场”为中心的一体化经营外,以“超级市场”为中心的农业一体化经营在荷兰也很盛行。
(2)合作社 农户模式。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而且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于农产品加工、销售、贸易和农业信贷、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领域。
荷兰农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合作社完全基于农民之间的协定,按照自愿原则,以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自身的生产决策和生产过程享有完全的责任和独立性;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其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实行多重会员制,即一个农民可以同时是几个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的层次分为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全部农业合作社都被组织于“全国农业合作局”(NCR),NCR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合作社的利益,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协调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合作社的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发展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3)企业 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直接与农户连接,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由于拍卖市场的发达,使得这种经营模式未能成为荷兰农业一体化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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