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教育学绪论之地理教育学的对象与任务
第一章 地理教育学绪论
地理教育学既是研究地理教育理论与实践的一门学科,也是高等师范院校地理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课程。基于地理教育学这种双重角色的考虑,本章在论述地理教育学的对象与任务之后,从高师院校地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地理师范生未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探讨关于地理教育学作为一门课程的学习和作为一门科学的研究问题。
第一节 地理教育学的对象与任务
一、地理教育学的产生与意义
地理教育学是近年来在我国教育科学领域内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的学科。但是,作为地理教育学建立和发展基础的地理教学法,在我国却出现得较早。由于地理教学法的出现是以地理教育这一特定教育现象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在阐述地理教育学(含地理教学法)产生的时候自然要涉及到地理学和地理教育的演化问题。
(一)地理教育与地理教学法
地理是一门相当古老的科学,萌芽于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知识。远在有文字记载以前,人类为了生存,就需要从环境中获取生活资料,为了生产与交往,就需要了解其生息繁衍的居住环境,考察周围的地理事物和现象,区别一个地方同另一个地方的差异……。在这些逐渐扩大起来的活动中,人类积累了地理知识,同时,为了使这种逐渐积累的地理知识世代相传,就产生了地理教育现象。在原始社会,限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及地理知识的贫乏,这种地理教育现象是极为朦胧的,往往与神话,甚至与迷信相伴而生。人类进入奴隶社会以后,社会的分工、生产力的发展、文字的形成,以及交往的频繁,大大地促进了地理教育的发展。这时,不仅地理书籍大量涌现,如我国的《山海经》、《禹贡》,埃及的《大地的记载》,希腊的《地理学》等,而且学校教育也逐渐开始形成,地理知识开始成为学校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我国封建社会的官学系统及书院、私塾的教材中都包含有《禹贡》等一些地理方面的论著,西欧中世纪的基尔特学校中还开设了类似于“商业地理”等内容的课程。然而,独立形态的地理教育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形成。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里的地理知识通常是和经学、史学、易学等融为一体的,在欧洲则是把地理与商业、殖民、航海等教学内容混合在一起的。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地中海沿岸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已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至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商业、航海业及交往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对市场竞争、原料的掠夺日趋剧烈,因而对地理学和地理教育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便产生了学校地理教育。这种单独设科的学校地理教育始于17世纪中叶,为捷克大教育家夸美纽斯所主张。在我国,地理教育是历史悠久的,但学校单独设科的地理教育却形成得比较晚。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最早设置了“地理”(舆地)课程。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经、文、格致、农、商等科皆应设置地理课程。从此,我国的学校地理教育才在全国范围逐渐发展起来。
学校地理教育一经产生,就出现了一个地理教学方法的问题。开始时,人们只是摸索、积累着自己的经验或零散地学习他人的经验。师范教育出现以后,为了有效地提高教学水平,产生了“教授法”课程。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在第十节“师范馆课程分年表”中规定:“……中外舆地授以教地理之次序方法”,即授以地理学科的教授方法。1922年陶行知先生提出“教学做合一”的思想,认为“教的法子要根据学的法子”,主张改“教授法”为“教学法”。1925年颁布的《新学制师范课程标准纲要》正式使用了“教学法”这一名称,并规定该课程为师范院校的必修课。随后,各地师范院校地理系均开设了“地理教学法”课程,并有一批地理教学法方面的文章和书籍发表与出版,如竺可桢先生的《地理教学法之商榷》、褚绍唐先生的《中学地理教学法述要》。新中国成立以后,地理教学法虽然走过一个曲折的道路,但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理教学法在注意吸收现代教育科学、地理科学最新理论的同时,加强各高师院校之间的校际联合,使学科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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