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知识之九-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与体系(14)
地震应急预案及其管理本来,凡是在有人,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大地震,总会有人被砸伤、被压埋。人们总会自发地自救与互救,国家与社会也总会不同程度地组织救灾。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视抗震救灾,尤其是1966年邢台7.2级地震后,中国大陆接连在华北与川滇有一定人口密度的地区发生7级强震。每一次强震发生后,党和政府都调动解放军,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救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唐山地震。第八讲给出了许多唐山地震抗震救灾的生动故事与照片。10万大军奔赴救灾第一线,共救出16400人。但是,那时侯地震系统主要承担地震监测预报任务,重视速报也只是把它作为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力求尽快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真正认识到震前做好应急准备,震时抓好应急救援也是减轻地震灾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1988年11月6日云南澜沧7.4级地震之后。中国地震局部署一些多震的省份和地区试编大震应急预案,在地震实践中经受检验和不断修订,看到了好的效果。例如,1989年9月2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发生6.6级地震,州委、州政府和四川省地震局分别立即启动“阿坝州大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地震系统大震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小金县也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高效有序地部署和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实际上,也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提供了样板。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为保障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又于1996年印发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推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把地震应急和其他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按这些法规,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2)应急通信保障;
(3)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质的准备;
(4)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5)灾害评估准备;
(6)应急行动方案。
从此,不仅国家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而且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必须按照上述法规编制,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在过去十来年时间里,这些应急预案在地震紧急救援和各项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实,这也很容易理解,凡是突发性事件,有没有预案总是不一样的。有预案,对于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事先在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与技术上都有准备,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有各种对策准备,一旦遇上了这样的突发事件应对肯定会从容得多,取得较好效果是理所当然的。2003年“抗非典”突发公共事件后,国务院要求统一组织编制国家、国家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各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这又进一步促进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落实,使之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998年,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每年都选择若干重点监视防御区,对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不少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制度,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模拟应急演练。
地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每当大地震发生,迅速根据地震的大小与所发生地区的重要性,也就是根据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的大小,决定成立中央或一定级别的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动和指挥全国或当地各种力量抗震救灾。例如,第八讲曾介绍过唐山大地震发生两个多小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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