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年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包括27条原则。以下内容摘自《全球环境与发展伙伴关系:21世纪议程指南》(联合国,1993)。原则1: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原则2:各国拥有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这种开发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原则3:发展的权利应求得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原则4: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原则5:所有国家应在消除贫困问题上进行合作。原则6: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得到优先考虑。原则7: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承认所应负的责任。原则8: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原则9:各国应通过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交流合作加强可持续能力的建设。原则10: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环境信息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原则11:各国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原则12:各国应合作推行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制。原则13: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原则14:各国应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或转让到他国。原则15:各国应采用预防措施。原则16:国家当局应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和经济手段的运用。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原则17:对拟议中的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则18: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产生突发的有害环境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通知这些国家。原则19: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的跨国界的环境影响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原则20:妇女在环境管理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们的参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原则21: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调动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原则22:本地居民和其他地方社区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原则23: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们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原则24:战争必然破坏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在武装冲突期间提供环境保护。原则25: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原则26:各国应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和平解决一切环境争端。原则27:各国和人民应合作实现本宣言体现的各项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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