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素的自然保护思想
早在公元前21 世纪(距今约4000 年)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已有对自然保护工作的记载。到了公元前11~7 世纪的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得到高度发展,农业生产随之兴旺发达起来,对于自然资源也要求进行考察和规划。《禹贡》中有“禹敷土,随山梨木,奠高山大川⋯⋯划九州,从山脉,导九川,定土类、田赋;记物产、草木和物候⋯⋯”。反映出我国当时在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已有相当的水平。
奴隶社会崩溃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也出现许多新成就。不同阶级思想的代表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对当时的社会变革、科学技术、生产的发展,发表了不同的主张,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很多著作记录了不少科学原理,对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起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其中儒家的代表荀子(荀况)认为,自然界的变化都有一定的规律,人能够掌握这些规律,并能征服自然,应该利用和保护自然为人类服务。他在《荀子》一书中就认为,保护自然是管理者的职责,处理得好“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
西汉初年的《淮南子》一书,有关于动植物资源保护的专门记述。王法规定:打猎只能按季节进行,不到10 月,捕捉野兽的器具不准在野外和山林摆设;不到5 月,不准把捕捉飞鸟的罗网在山谷和水畔张开。
明代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论述逐渐增多,特别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研究有着许多文献记录。最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的药物学家李时珍(1518~1593 年),他用27 年时间,足迹踏遍中国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亲自深入到民间走访,并采集药物标本,参考800 多种书籍,写成了药物巨著《本草纲目》。全书详细记录1800 余种药物的生态生物学特征及用途。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野生药用植物的普查,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保护都有着指导意义。
明朝马文升记述了中国当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他在《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中记载:成化年间(1465~1487 年)以前,“⋯⋯自偏关、雁门、紫荆,历居庸、潮河川、喜峰口,直至山海关一带,延袤数千余里,山势高险,林木茂密,人马不通”。说明15 世纪下半叶,恒山、五台山、太行山北端、西山、军都山、燕山等地都禁止砍伐树木,才形成茂密的森林。清代在中国北方设立过一些苑、圃和围场,常筑以围墙,禁止百姓进入,有的还设有专人看管,专供皇家射猎。现在河北省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就有104000 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作清朝皇家狩猎和习武的场地,直至1820年才被开垦。据《日下旧闻录》卷三记载,北京城南的南苑当时称为南海子,在元、明时代面积约50 平方公里,也是一种供狩猎用的围场,直至清王朝仍然十分重视绿化这个地区,并放养各种鹿、兔、马、驴等动物,使之呈半野生状态,专供帝王狩猎之用。值得一提的是,在清朝末年这里曾保存了中国珍奇的特产动物麋鹿(四不象)约 120 头,后因连年战祸,这种珍稀动物便从它的故乡流失了。直到 1985 年 8 月 24 日,初高中地理网英国乌邦寺公园塔维斯托克侯爵赠送20 头麋鹿于此,才重建了麋鹿自然种群。
特别要提出的是,中国历代劳动人民在其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设立封禁地域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性,自发地设立了一些不准樵采的地域,并制定了一些乡规民约来对这些地方进行保护和管理。如山区村庄的“前门山”和“后门山”都是禁止人畜随意进入的。其实质则是在于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意义的森林。还有许多所谓的“风水林”、“神木”、“神山”、“龙山”等说法,都是为禁止干扰和破坏山林而确定的封禁地域。尽管这些乡规民约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封建迷信的色彩,但在客观上都起到了保护自然的作用,有些已具有自然保护区的雏形。中国内蒙古白音敖包沙地上的云杉林,就是蒙古族人民将其视为“神木”保护留存至今的。云南西双版纳有许多原始森林也是当地少数民族作为“龙山”加以保护,才能延续到现在。还有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所创造的一些耕作制度和耕作方式,对于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资源都起到积极作用,其中最为成功的范例便是丘陵地区和山区的梯田耕作,至今仍为山区农业生产中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持其生态环境的成功范例。
纵观中国自奴隶社会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近4 000 年的历史,尽管有着许多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保护的思想观点,有些甚至已孕育了自然保护区的雏形,但终究受到社会制度和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这些反映了客观规律的先进思想及合理的法令得不到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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