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年龄人口与城镇人口就业(2)
但1958年到1978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经历了许多曲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了很大冲击,生产结构受到破坏,给国家安排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带来很大的困难,也造成了70年代末城镇一大批待业人口的出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劳动就业政策有了重大改变,打破了以往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就业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入,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带动了城镇就业的多元化。过去城镇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基本上是在国有经济单位或集体经济单位,如1978年城镇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人占总就业的99.84%,除极少量的个体就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成份就业;而现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等,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如1994年城镇在这些经济成份单位就业的人超过13%。
随着经济发展和就业渠道的拓宽,城镇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从1978年到1994年,城镇平均每年安排新就业人数约700多万,其中有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也有农村劳动力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等。就业人员的去向既包括国有和集体单位,也有其他经济成份单位和从事个体劳动。1994年城镇从业人数已达到16798万,城镇失业率也从1978年的5.3%降到2.9%。尽管我国在解决城镇就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由于需要就业的劳动年龄人口过多,目前城镇失业人数仍高达400万,其中约80%是青年。
正确处理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社会生产的发展,通常主要依靠增加资金和劳动者人数及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些方式来实现。但过去在经济建设上,我国长期主要采取前两种方式来扩大生产,在就业安排上采取了普遍就业、低工资的政策,这样使得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之间出现较大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说来会减少就业人数,现在需要1000人的企业,今后可能只要800人、400人甚至更少。特别是科技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力,会越来越不适应未来就业的需要。
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表面看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一致性。就一个企业来说,提高劳动生产率可能减少了就业人数;但从整个社会来看,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会带来新产业的发展,出现更多的新企业,这样又吸收了许多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就业机会。可见,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而通过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扩大就业只能是一时性的,并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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